尽管列国对格局合同的称呼纷歧,但其内涵的实质与司法特点是年夜同小异的,一般说来重要有以下几个特色:
1、格局合同的预先制订性和单方决议性
格局合同的有关条目全体或部门由当事人一方预先肯定,这一点是分歧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两边当事人配合协商订定的。
2、格局合同具有稳固性和反复性
格局合同条目一经订定,在相当长的时代内具有稳固性。这种稳固性表示在:一方面合同条目不克不及随便修正,欲与之缔联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整赞成能力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克不及就合同条目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局合同多是由供给商品或办事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情势以便应用和当事人懂得。反复性是指格局合同的重复应用性。
3、格局合同的要约具有普遍性、连续性、细节性
普遍性是指合同要约老是向不特定的多半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局合同内容为供多半契约之用的实质。连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光内产生效率,在合同制订者转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许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含了合同的全体条目。
4、格局合同内容具有客不雅性和科学性
格局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分或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订的,可以或许准确反应所涉及行业的客不雅纪律与特别请求,并经由较长时光重复应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不雅性和科学性。
5、格局合同位置上存在着不公正性
应用人应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位置,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局条目强加于对方,从而消除两边协商的可能性,表示在司法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经常被称为“契约情况的不公平”。
格局合同的限制
(一)格局合同的司法根据
格局合同,也称定式合同、尺度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尺度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国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掩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局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局合同指全体由格局条目构成的合同,只有部门是以格局条目的情势反应出来的,则称之为通俗合同中的格局条目。《合同法》第39条“格局条目是当事工资反复应用而预先订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目”,也有学者界说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当局部分、社会集团预先订定或印制成固定格局以供应用的条目”。
(二)格局合同的限制
从合同树立目标,为了掩护弱者的好处,到达公正的目的,为格局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局合同的相干条目进行了限制:
1、采取格局条目订立合同的,供给格局条目的一方应该遵守公正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并采用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留意免去或者限制其义务的条目,依照对方的请求,对该条目予以解释。(《合同法》第39条划定)
2、供给格局条目一方免去其义务、加重对方义务、消除对方重要权力的,该条目无效。(《合同法》第40条划定)
3、对格局条目的懂得产生争议的,应该依照平日懂得予以说明。对格局条目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该作出晦气于供给格局条目一方的说明。格局条目和非格局条目纷歧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局条目。(《合同法》第41条划定)
4、《花费者权益掩护法》第26条划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法做出对花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划定,或者减轻免去其伤害花费者合同权益应该承担的平易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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